四、以斯拉與異族通婚的問題 9:1-15(一)首領們來見以斯拉,陳明以色人與周遭的異族通婚,以斯拉聞訊撕裂衣服、拔頭髮鬍鬚,驚懼憂悶。 9:1-4●「這事做完了」:其原文為「這些事」的複數,表示承接上文第八章歸回後的點交和獻祭後發生的事情。●「首領」:指國家的領導者們。●「離絕」:原意是分開( 創 1:4,6,7,14,18 )。用在祭司和利未人身上,意思就變成分別為聖( 民 8:14 16:9 申 10:8 代上 23:13 25:1 ),這個觀念進一步衍生的意思是聖俗、潔淨與不潔淨要分開來(利 10:10 11:47 20:25 結22:26 44:23 )。這裡的離絕有道德跟宗教的含義。●「迦南人....亞摩利人」:到了以斯拉時代,除了「亞捫人」、「摩押人」、「埃及人」之外,其他民族都已經不存在,記載這些民族只是表明神早已禁止與這些民族通婚。這些國的人是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之前,該地的原居民。●「聖潔的種類」:以色列雖然犯了罪,受到各種刑罰,卻仍必存留(賽 6:13 ),恢復與神立約的和諧關係。●「罪魁」:「第一」、「為首的」、「帶頭」。●「拔了頭髮和鬍鬚」:表示「哀傷」。●「驚懼」:「震驚」、「震驚害怕」。●「獻晚祭」:大約在下午三點,也是規定要禱告認罪的時間。以斯拉可能坐了很長的一段時間。◎這些事情是以斯拉回到耶路撒冷(五月)四個月以後(九月)。先知瑪拉基也指責這個罪 瑪 2:10-16 。◎這些事情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顯然這些首領以前是容忍或容許這樣的事情發生的。看來是以斯拉的教導開始發生作用,使得這些首領把這些以斯拉不知道的罪行告訴以斯拉。◎以斯拉的反應跟尼希米( 尼 13:25 )不同,以斯拉比較是責備自己、降卑自己、代求,而尼希米則是處罰犯罪的人。◎這裡只指責跟迦南地原居民通婚的事,並非指責所有跟外邦人通婚的事。這是因為律法明明反對以色列人跟迦南地原居民通婚,而且他們認為以色列人就是因為跟迦南人通婚,造成信仰的混亂,導致國家滅亡。因此並非所有跟外國人通婚的事情都是不被許可的。
(二)以斯拉在神面前認罪禱告。 9:5-15
●「我們」:表明了以斯拉也把自己歸屬到這些犯罪的以色列人中。●「抱愧蒙羞」:一個人或民族失去原先尊貴的地位,而產生羞愧的感覺。「蒙羞」比「抱愧」的意思更嚴厲,意思是屈辱羞恥。●「罪孽」:原意是彎曲( 哀 3:9 耶 3:21 ),約伯記用這個字形容「顛倒是非」( 伯 33:27 )。●「光照」:意思是使人眼目明亮( 撒上 14:27,29 ),叫人明白神的訓誨命令是真確的,因而願意順服遵從,以致得以存活,甚至能復興。●「使...復興」:希伯來文直譯應該是「賜給我們復甦的生命」。●「我們是奴僕」:除了指政治上處於附庸地位之外,以斯拉的意思可能是回歸的人受到罪的影響,正如保羅說的「罪的奴僕」。●「施恩」:跟 9:8的施恩用詞不同。這裡照字義直譯是「祂向我們施展永遠的慈愛」。慈愛和恩惠是基於神跟人立約的關係。●「波斯王」:原文的「王」為複數。指波斯王塞魯士王、大流士王、雅哈魯王、亞達薛西王。● 9:11-12 為以斯拉講道式的禱告,內容綜合了申命記與利未記對外邦人的教訓。 申 7:1-4 利 18:25-30 利 20:22-27 申 4:5-40 申 18:9 申 23:7 。● 9:12 的「永不可求他們的平安和他們的利益」引自 申 23:6 。●「牆垣」:「柵欄」、「牆壁」,原文編號是「01447」。而非 尼 3:13 中的「城牆」,原文編號是「02346」。這裡應該是比喻用法,並不是指真的修建好的城牆。●「逃脫的人」:指「歸回的百姓」。◎以斯拉不但為百姓首領的犯罪感同身受,而且還視自己與罪有分,極像 賽 53:12 耶和華的僕人擔當眾人的罪,為罪犯代求。這種牧者的心腸對常常只單顧自己事情的現代城市人而言不容易體會。似乎只有當我們自己的小孩犯罪時,才有可能像以斯拉一樣迫切的禱告。由此,我們或許才可以稍稍體會上帝為甚麼願意差派獨生子為我們的罪代求,受死。◎以斯拉的禱告顯明他認為犯罪的以色列人在神面前無話可說,只能等待上帝的刑罰。我們許多人常常有一個錯覺,認為上帝的職責好像就是要原諒罪人,罪人只要認罪耍賴,上帝就非得原諒不可。讓赦免成了一種「權利」而非「恩典」。以斯拉的態度是值得我們注意的。
2015年11月3日 星期二
以斯拉記 第九章 (釋經) (信望愛網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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