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日 星期日

以斯拉記 背景資料 (網上資料)

舊約其中一卷歷史書,與歷代志上、下和尼希米記互相關連。

背景
  當古列在主前539年征服巴比倫,猶太人便受波斯帝國統治。由那時至以斯拉時期,波斯王繼有:古列(主前539-530),他容許猶太人和其他被擄者重返故國(拉一);剛比西斯(主前529-522);篡奪王位的高馬特(主前522);大利烏一世(主前521-486;拉五6);薛西斯一世(舊約的亞哈隨魯,主前485-465;拉四6);亞達薛西一世(主前464-424;拉四7-23,七1至十44)。以斯拉和尼希米二人的工作,都在古列至亞達薛西一世時期發生。然而,某些學者則將以斯拉列於亞達薛西二世的統治時期(主前404-359)。


以斯拉的回憶錄
  某些部分是以第一身的角度寫出(七27至九15),穿插於第三者的敘述中(七1-26,十)。這些回憶錄大概是以斯拉本人的一部分官方報告。


敘述
  這卷書的其餘部分,包含了由以斯拉本人所作的敘述。對於他到達耶路撒冷之前的第一次歸回時期,他可能取材現成的資料,包括口頭或文件上的資料。書中與他同時代的資料,應該是他本身工作的個人記述。


寫作目的
  以斯拉記直接記載了猶太歷史上一件最重要的事。從祭司的觀點來看,它記載了猶太人被巴比倫人驅逐後,重回自己的國土。書中兩次提到不同的歸回,一次是在所羅巴伯率領下(一至六章;主前538),另一次是在80年後,由以斯拉帶領(七至十章;主前458)。這卷書著重以斯拉的領導,以及百姓在故土的重建,兩者均帶來重要的影響。
  關於以斯拉在波斯王宮的政治活動,我們所知甚少。無論如何,他似乎具有相當影響力,他的官職很可能相等於「專責猶太人事務的省書記」。在波斯帝國的整體運作中,這職位究竟達至何種程度的功能,則未能肯定,因為以斯拉所記載的事件,只在波斯人所謂「在河另一邊」──即幼發拉底河以西地區──的省內發生。以斯拉在波斯帝國的重要地位,可從亞達薛西王賦予他全權去進行他認為對他的百姓和帝國有利的事中,顯示出來(七21-26)。以斯拉的家譜記載於七章1至5節,他經常被稱為諳習摩西律法的文士。身為祭司撒督後裔的他,已有權將妥拉教導人。


寫作年代
  按傳統來說,在以斯拉記七章1節的亞達薛西,公認是亞達薛西一世。由此,以斯拉應該是在主前458年到達耶路撒冷(「王第七年……」,七8)。以斯拉比在主前445年才來到耶路撒冷的尼希米更早展開工作。
  然而,這個傳統日期的可信性,受到多方面的資料衝擊。其中一個可能性,是將尼希米放於亞達薛西一世的統治時期(主前464-424),以斯拉則在較後期,即亞達薛西二世(主前404-359)。這項提議與尼希米記八章2節並不吻合,因為那節經文提到以斯拉與尼希米是同時代的人,也一起同工。
  此外,伊里芬丁的蒲草卷(主前407-400)亦提及耶路撒冷的大祭司約哈難和撒瑪利亞的省長參巴拉。約哈難被視為以利亞實的孫兒,但尼希米與以利亞實是同時代的人(尼三1、20)。
  聖經的資料指出尼希米是在亞達薛西王20年往耶路撒冷(尼一1,主前445),然後,在第三十二年(尼十三6,主前433),再次提到大祭司以利亞實是以斯拉同時代的人。因此,傳統的立場為以斯拉記提供了一個較佳的寫作年代。倘若以斯拉這位文士,生於亞達薛西二世的統治時期(約主前397),對於大祭司約哈難來說,這日期無疑太晚了。
  較近期的學者指出,以斯拉的歸回和工作,應該定在亞達薛西王37年(約主前428)。他們堅稱以斯拉記七章8節有一處抄寫上的錯誤,它應該是「王的三十七年」,而非「第七年」;於是,以斯拉便可比尼希米較遲歸回耶路撒冷,但仍然是在亞達薛西一世的統治時期。不過有不少論點反駁這項建議。 1.倘若以斯拉記七章7、8節的「七年」應是「三十七年」,那便出現一個問題:尼希米的改革是在亞達薛西「第三十二年」進行(尼十三6),尼希米提倡反對異族通婚只有5年時間,竟然再次提出這措施。採納傳統的日期,認為尼希米在以斯拉的改革後,才提出相同的問題,似乎更加容易接受。
  2.另一個支持亞達薛西王37年的論點,是假設以斯拉所描述頗有良好規模的耶路撒冷(八33-35),與尼希米描述為「拆毀……被火焚燒」和荒涼的城(尼一3,二17)同為一城,也出現不協調。因此,有人假定以斯拉是在尼希米之後才來到,當時的城已較有規模和人口較多。可是,聖經卻不是以這種形式來描述當時的情況。當尼希米來到耶路撒冷,他所抱怨的並非那城的居民太少,而是城牆仍未重建,城的某些地區仍出顯出戰爭的痕跡。以斯拉也沒有提到他那時的城已住滿居民。那座城只是不夠安全,這也正是尼希米急欲改善之處。只要耶路撒冷仍沒有軍事防衛,鄰近的居民便不會理會她。猶大人一旦著手重建城牆,周圍各省便為尼希米製造種種滋擾。這裏的重點是以斯拉在主前458年回到耶路撒冷,為的是將律法制訂為猶太人社會的民事標準。尼希米卻因深切關心百姓的利益,於主前445年回耶路撒冷,當時的猶大人處於毫無防禦的城中,只能任由鄰省擺佈。當他抵達後,眼見情況危急,於是竭盡所能去鞏固這城,幫助居民自保。
  3.另一個反對傳統立場的論點是:倘若以斯拉進行的改革(九,十章),是在尼希米之先(第八章),那麼,以斯拉的事工便失敗了。如果以斯拉的改革發生於尼希米的時期,那麼,這兩個記載便較容易結合起來。可是,聖經明確指出,以斯拉約在主前458年,只處理了與異族通婚的問題(九10)。
  尼希米雖然也反對異族通婚,卻處理了另一些問題:不公平的利息(尼五)、將聖殿的屋子給予亞捫人多比雅(尼十三)、輕忽什一奉獻和褻瀆安息日。綜觀以斯拉記和尼希米記,兩者的記載似乎完全不同。異族通婚這件惡事,很可能再次發生,故此,便需要尼希米再次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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