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9日 星期一

尼希米記 第十章 (釋經) (信望愛網上資源)

拾、百姓一致立定誓約  10:1-39
一、簽約的名單  10:1-27
(一)最高行政官員的名單  10:1
●「簽名的」:應該翻譯為「蓋印的」。
●「西底家」:可能是省長尼希米的書記,一般的正式文件,書記的簽名會緊隨於領導人之後。
                       
(二)祭司名單  10:2-8
●這裡的名單,幾乎全部與 12:1-7  12:12-21 一樣。這二十一個名字是家族或族長的名字。這些祭司應該是代表他們的族長或家族蓋印。
●「哈突」:從 12:2 看來,他應該是祭司中的族長。
●「西萊雅」:大祭司和以斯拉都來自這個家族( 7:1-5 ),所以這份名單中沒有以斯拉的名字。

(三)利未人名單  10:9-13
●這些名字中,有些是古老的家族名字,有些則是當代的人名。
●「賓內」:又稱「巴尼」 8:7  9:4-5 ,曾修葺兩道城牆 3:18 。以斯拉向百姓宣讀律法書時,他教導他們明白律法 8:7 ;團體認罪當天,他是帶領群眾認罪的領袖之一 9:4-5
●「甲篾」:和耶書亞、賓內在團體認罪當天是同工,這三人的名字分別列在帶領禱告與稱頌的名單上 9:4-5
●「示利比」:跟以斯拉一起回歸拉 8:18 ,宣讀律法書時與以斯拉一起同工,在名單上排名第三 8:7 ,和上文提到的耶書亞、賓內、甲篾與下面提到的示利比,在團體認罪當天都是帶領禱告與稱頌的領袖。
                       
(四)首領的名單  10:14-27
●這裡的名單,主要也是以家族著名的祖先之名為記錄。前二十一個名字與 2:3-30 的名單相似。 10:20-27  的其他名字散見於尼希米記第三章 ( 3 ) 的建城牆工匠名單之中。
●「希悉」:字義是「豬」的意思。
●「瑪西雅」:與以斯拉站在木臺上誦讀律法書 8:4 ,他的兒子參與修造城牆 3:23
●「守門的、歌唱的」:過去都算在利未人之內,但回歸以後自成一種組別。

二、誓約的內容  10:28-39
(一)眾人都發誓要遵守律法。 10:28-29
●「鄰邦居民」:指「迦南地的居民」。
●「發咒」:立約雙方起誓,毀約者要按誓約規定的受罰,天打雷劈。創 26:28 亞比米勒與以撒立約時,「起誓」一詞就是同一個字。
●「發咒起誓」:因為這些人沒有章可以蓋(當時只有有地位的人才有印章),所以就用發誓代替。
         
◎「凡有知識能明白的」:顯出以色列人非常重視百姓對律法的內涵之理解。
         
◎這些人是用他們能夠使用最強烈的保證方式--「公開發誓」,來表達他們的心願。當然,人是軟弱的,許多解經書提到  13:7-30 又記載了以色列人的墮落,但這時他們應該是真心希望遵守律法的。

(二)禁止與迦南地人通婚  10:30
●禁止異族通婚的理由是「宗教不同」而不是民族主義。百姓們將律法的規定讀成「不可與這地的居民通婚」而非「與迦南地的原居民通婚」,是為了抓住整個律法的本意:維持信仰的純正。
●摩西以前的時代並未禁止與外邦女子通婚,就連信心偉人也有娶外邦女子的例子,如亞伯蘭 16:3 、約瑟 41:45 、摩西 2:21 12:1
●「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休耕的目的是為了使地安息,地裡的收成要作公共財產  23:11 ;  25:6,7 ,第六年的盈餘用來供應安息年利 25:20-22 。至於不追討債務則是依照申 15:1-18  的規定。
●「陳設餅」:律法規定「每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這為以色列人作永遠的約。」( 24:8 ;  25:23-30 ;  代上 9:32代上 23:29 ;  代下 13:11 )。是十二個由細麵烤成的餅利 24:5 ,又稱為「聖餅」 撒上 21:4 。由利未人預備代上 9:32  23:29 製作的材料則由百姓提供  24:8 10:32,33 。法律規定只有祭司才能吃陳設餅,特例除外 撒上 21:4-6  12:4 。參 陳設餅、陳設餅。
●「素祭和燔祭」:都是「常獻的祭」。用意是為了向神獻上感恩,表明神的同在。素祭是至聖的 6:17 ,包括細麵、在爐中烤過的無酵餅、烘烤過的新穗子、大麥麵,獻的時候澆上油,加上乳香 2:1,4,15 ,獻素祭的時候不得加上酵 2:11  6:17 ,疑恨的素祭則不加油與乳香 5:15 。素祭與燔祭的詳細資料,參都是「常獻的祭」。用意是為了向神獻上感恩,表明神的同在。素祭是至聖的 6:17 ,包括細麵、在爐中烤過的無酵餅、烘烤過的新穗子、大麥麵,獻的時候澆上油,加上乳香 2:1,4,15 ,獻素祭的時候不得加上酵 2:11  6:17 ,疑恨的素祭則不加油與乳香 5:15

(三)守安息日與安息年  10:31
●在安息日「不購買」並非是摩西律法安息日的規定 20:9-11 節。但在這裡對律法的解釋與應用和耶穌時代的律法主義者有相當差距。百姓清楚的看見商業行為對安息日的傷害,於是抓住律法的原義,直接拒絕商業行為。

(四)供應聖殿的敬拜需要  10:32-34
●「捐銀」:根據 30:11-16 ,規定年滿二十歲的男子要繳交半舍客勒銀子作為聖殿稅,但這筆錢不是每年繳的,而是在戶口普查時才交。這裡規定每年繳交三分之一舍客勒銀子,到了耶穌時代增加為每年半舍客勒銀子 17:24
●「陳設餅」:共十二個,用細麵粉烤成,每安息日擺在上帝面前。利 24:5-9
●「安息日」:要獻上兩隻沒有殘疾的公羊羔與素祭  28:9-10
●「月朔」:要獻上兩隻公牛犢、一隻公綿羊、七隻公羊羔與素祭民 28:11-15
●「節期」:是複數,是神所定要在其中歡喜快樂的日子 33:10 23:15  34:18  9:5  12:9
●「贖罪祭」:參 贖罪祭、祭。
●律法中沒有規定要奉獻木材,但事實上獻祭就是需要木材,所以這個誓約中就明定木材奉獻的規範。

(五)照律法規定奉獻初熟的物產、頭胎與十分之一。 10:35-39
●「頭胎的」:奉獻頭胎的牲畜或長子,是摩西五經的律法規定:「以色列中凡頭生的,無論是人是牲畜都是我的,要分別為聖歸我」 13:2 ; 22:29-30 。哈拿奉獻撒母耳,讓他在聖殿服事,是奉獻長子最明顯的例子。根據律法,上帝揀選了亞倫族和利未支派,在聖殿供職,代替以色列的長子服事神。
●「舉祭」:參 舉祭、祭。
●「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摩西時代利未人人數比祭司多很多,因此訂定祭司收取利未人十分之一的規定,但被擄歸回的利未人比較少,祭司收取這個待遇可能就會很辛苦了。不過他們仍然持守這個規定。
         
◎金錢財富觀念的改變,不可能被排除在信仰復興帶來的生命改變之外。以色列人在此的承諾,將為他們帶來許多額外的經濟壓力,但他們卻承諾透過不停止十分之一奉獻,經濟支持聖殿與神職人員的需求達成「不離棄我們神的殿」的誓言。我們有這樣的體會嗎?能夠持續的支持神的事工與神職人員嗎?
         

◎這一段中顯示以色列人重新「詮釋」律法,期望透過了解律法的真義,重新應用在當日的生活之中,以達到敬虔的實際。我們研讀聖經,也應該是這樣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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